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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书籍:法律辞典

“从物”的对称。物的分类之一,罗法时即已有之,指在同属于一人所有的若干个独立存在但必须合并使用才能发挥其正常经济效用的物中,起主要作用而使其他物附属于它的那个物。附属于它的那个物则称为从物,一般情况下,从物是主物赖以正常发挥作用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锁与钥匙中的锁,船与桨中的船,建筑中的房屋与门窗中的房屋等。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在财产归属中,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而交易上又无特别习惯的时候,主物的归属决定从物的归属;在民事流转中,主物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所有权从主物所有权转移时起而转移。如买卖成套商品的合同中,不许合同明文规定,卖方有义务将零配件随用商品本身一同交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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