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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普通管辖”的对称。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对第一审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在中国,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对所属系统内的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系统的工作有关的案件行使审判权。如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的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普通公民危害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以及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中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侦破的犯罪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以及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等。海事法院管辖的主要有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海事、海商的损害赔偿案件和海事执行、海事请求保全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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