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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有

书籍:法律辞典

以财产权为标的物的占有。由于身份关系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观念,不能单凭行使权利的外观事实来推定对该权利的支配,故一般认为准占有的标的物是财产权,而不能是身份关系和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产生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各国民法关于该标的物范围的规定差别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规定其是地役权和人役权,瑞士民法典规定其为地役权和土地负担,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其是财产权,但法国民法典规定物之外的权利,包括身份权皆可以成立准占有。作为准占有标的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因占有标的物而成立的权利。如果财产权因占有物而成立,得直接根据占有的规定受到保护,无需再设立准占有。准占有的成立要求占有人在事实上行使财产权,这应当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根据财产权的类型、性质等具体情况进行断定。一旦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事实灭失,准占有即不复存在。占有的规定除了与准占有的性质相抵触外,一般可以适用于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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