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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正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英国普通法上一项古老的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则,不是一条实体法规则,是对行政机关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的地位正如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样,是一个广泛适用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具体包括两条规则:(1)听取对方的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相对方的意见,这是公正程序的最低要求。听取对方意见规则具体包括三项内容:①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②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③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决定必须由与案件无关的行政官员作出,与案件有利益牵连的行政官员不能处理该案件,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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