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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它以强调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为特征,因20世纪初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倡导“自由法运动”而得名。所谓“自由法运动”或自由法学,就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欧洲各国出现的一股法学思潮,它鼓吹政府官员尤其是法官,不应受立法的约束,而应“自由地”作出决定或判决。自由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有法国的惹尼、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坎托罗维奇、富克斯等。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和公平去发现法律。自由法学家并不想解除法官忠实于成文法的一般义务。然而,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当当代的立法者不可能按法律的要求审判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就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该案件。如果连这些正义观念也无法确定,法官就应当根据其个人主观的法律意识来判决。自由法学派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别是在德国,1900年开始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就自由法学派内部来讲,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程度也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除极少数例外,法官应享有创造法律的广泛自由;有人则认为,法官只在原有法律规定已产生有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有改变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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