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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和省、直辖市平行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区的自治机关除行使省和直辖市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自治区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和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共同组成。中国现有5个自治区,即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及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自治区人大由下级人大选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常委会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自治区人大的职权主要是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自治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席和副主席、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区人大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自治区人大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是自治机关。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厅长、主任、局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主要是执行本级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地区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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