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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理学研究

书籍:法律辞典

主张综合各种不同法学观点中的合理的价值因素对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不同结论的产生在于人们的角度不同,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关注的侧面不同。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和每一个角落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和经验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各种不同的法律理论都是组成法理学大厦的可贵的建筑部分,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为了有效地利用人们所做的一切贡献,必须以综合的方法克服各种理论的局限性,因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海曼·利维《现代人的哲学》纽约1938年版,第309页)。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有J.霍尔和E.博登海默。霍尔在1958年发表了《综合法理学》一文,同年又发表了《法理学中的理性与现实》,呼吁学者努力共同创建一个综合法理学,强调分析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因素的综合。博登海默在其名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对历史法学理论、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现实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论成就和局限作了分析,呼吁法律思想家克服片面性和教条主义,用不偏不倚的、宽宏大量的态度评价与法律制度相关的任何问题,建立一门综合法理学。综合法理学研究方法力求做到兼容并蓄,在理论主张和实际运用中皆有可取之处,因此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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