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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书籍:法律辞典

合同的一种类型。租船合同主要包括两种合同,一种是指航次租船合同,即由船东或出租人将整船或部分舱位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负责将约定的货物装船从一港运到另一港,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货运合同。按照这种租船合同,出租人如同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一样支付一切船舶营运费用,将租用的船舶舱位提供给承租人,负责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装船运到卸货地点,从而向承租人收取约定的运费。另一种租船合同是定期租船合同,即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于船舶的具体经营由承租人全权指挥,无法结算运费,因此只能由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作为对出租人的报酬。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之间的差别:(1)航次租船合同的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而定期租船合同的运输全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等在内的一切营运费用;(2)航次租船合同按照包干费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而定期租船合同按照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3)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运输公司租入船舶以弥补班轮之不足,也可能是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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