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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中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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