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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牒

书籍:法律辞典

①一国致送另一国的表示最后建议、条件或要求的意思的通知书。其中提出本国坚持的最后建议、条件或要求对方迅速或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如不接受条件就将采取强制措施。载明拟采取的措施的,称“附条件的最后通牒”;未载明的,为“简单的最后通牒”。近代以来被许多国家作为谈判破裂前的最后的外交行动,不经谈判就提出最后通牒,往往遭致国际社会非议。1907年《战争开始公约》(海牙第三公约)将发出附有宣战条件的最后通牒作为开战的一种程序。当简单的最后通牒或采取战争以外其他措施为威胁的附条件最后通牒被拒绝时,则不得未经事先宣战立即开始战争。随着1928年《非战公约》宣布废弃战争,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上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和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之后,除下列两种情形,最后通牒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而被禁止的:(1)实行自卫的国家有权提出最后通牒,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2)执行《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可发出内容相当于最后通牒的警告或决议,如联合国安理会1990年11月29日通过的限期伊拉克撤出科威特的第678号决议,但它并不是当事国发出的。②在谈判一项条约、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时含有为达成协议而作的最大让步之意。即使被拒绝也不打算采取强制措施。有时用来表示可能接受的不可再减的最后条件,拟强制实行的计划或安排办法,可能让步的最大限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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