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结构钢

1.牌号和化学成分

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碳素结构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①表中为镇静钢、特殊镇静钢牌号的统一数字,沸腾钢牌号的统一数字代号如下:

Q195F——U11950;

Q215AF——U12150,Q215BF——U12153;

Q235AF——U12350,Q235BF——U12353;

Q275AF——U12750。

②经需方同意,Q235B的碳含量可不大于0.22%。

①D级钢应有足够细化晶粒的元素,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细化晶粒元素的含量。当采用铝脱氧时,钢中酸溶铝含量应不小于0.015%,或总铝含量应不小于0.020%。

②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如供方能保证,均可不做分析。

a.氮含量允许超过“②”的规定值,但氮含量每增加0.001%,磷的最大含量应减少0.005%,熔炼分析氮的最大含量应不大于0.012%;如果钢中的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或总铝含量不小于0.020%,氮含量的上限值可以不受限制。固定氮的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b.经需方同意,A级钢的铜含量可不大于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量。

③钢中砷的含量应不大于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原料中不含砷,可不做砷的分析。

④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碳、锰、硅含量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⑤在供应商品连铸坯、钢锭和钢坯时,为了保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达到标准要求,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规定各牌号的碳、锰含量下限。

2)成品钢材、连铸坯、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中的规定。

氮含量允许超过规定值,但必须符合“1)中②a.”的要求,成品分析氮含量的最大值应不大于0.014%;如果钢中的铝含量达到“1)中②a.”规定的含量,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氮含量上限值可不受限制。

沸腾钢成品钢材和钢坯的化学成分偏差不作保证。

2.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选择。

3.力学性能

1)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表5-2的规定,弯曲试验结果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2 碳素结构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结果

①Q195的屈服强度值仅供参考,不作交货条件;

②厚度大于100mm的钢材,抗拉强度下限允许降低20N/mm。宽带钢(包括剪切钢板)抗拉强度上限不作交货条件;

③厚度小于25mm的Q235B级钢材,如供方能保证冲击吸收功值合格,经需方同意,可不作检验。

表5-3 碳素结构钢材的弯曲试验结果

①B为试样宽度,a为试样厚度(或直径)。

②钢材厚度(或直径)大于100mm时,弯曲试验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用Q195和Q235B级沸腾钢轧制的钢材,其厚度(或直径)不大于25mm。

3)做拉伸和冷弯试验时,型钢和钢棒取纵向试样;钢板、钢带取横向试样,断后伸长率允许比表5-2降低2%(绝对值)。窄钢带取横向试样如果受宽度限制时,可以取纵向试样。

4)厚度不小于12mm或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材应做冲击试验,试样尺寸为10mm×10mm×55mm。经供需双方协议,厚度为6~12mm或直径为12~16mm的钢材可以做冲击试验,试样尺寸为10mm×7.5mm×55mm或10mm×5mm×55mm或10mm×产品厚度×5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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