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北宋程颢提出的理学范畴。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河南程氏外书》卷十二)在中国哲学史上,程顺第一次将“天理”概念提升为宇宙本体,用做哲学的最高范畴。

渊源 天理观念的形成可追溯至先秦。《庄子·天下篇》:“顺之以天理。”《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经法·四度》:“禁代当罪,必中天理。”此天理指自然法则。《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此天理,指人的本性。北宋欧阳修说:“物无不变,变无不通,此天理之自然也。”(《欧阳文忠全集·明用》)张载说:“所谓天理也者,能悦诸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正蒙·诚明》)认为天理是天地万物变化的普遍法则和人的大公行为的准则。周敦颐在《通书》中提出“理性命”范畴,所谓“厥彰厥微,匪灵匪莹”,就是对理的描述,说明理可显可微,但又不是独立的精神存在。程颢正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理”抽象为宇宙本体,建构了天理论的思想体系。

涵义 程颢所谓天理,有下列含义:①天理是宇宙万物的本原。程颢认为,分别地看,“有物必有则”、“万物皆有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这个“理”就是具体事物的准则、规律;整体地看,万物皆一体,因为万物都是从天理那里产生出来的,万物的变易转化都导源于天理,并且受天理的支配,“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天理超越于万物之上,是唯一的绝对,“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天理又超越于时间和空间,是脱离宇宙万物的独立的精神实体。它普遍适用,永恒不变,“推至四海而准”,“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且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存,不为桀亡”,本身完满自足,“元无少欠,百理具备”(《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作为宇宙万物本原的天理,实际上是一种超越的精神本体。②天理又是社会等级制度的总称。程颢认为,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早在天地生人时就已安排就绪,是不可违逆的“天理”。“天地生物,各无不足之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他说:“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乎?天理如此,岂可逆哉?”(《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要想不违逆天理,就必须严格区分上下尊卑,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止其所,各尽其分。任何人都不可逾越固定的等级制度。“天理”因此而成为社会等级制度的代名词。③天理还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程颢赋予天理以道德律令的意义,作为人们言行的普遍准则,“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卷五)。在君权至上的社会里,忠君是一项重要的道德,臣下对君主必须绝对忠诚,忠君是不可逃脱的“定理”,“忠者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父慈子孝,君仁臣忠,一切社会伦理道德的总和,就是所谓天理。④所谓天理也就是天命,“言天之付与万物者,谓之天命”(《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知天命”就是“达天理”。

程颐坚持程颢的天理论观点,认为“天下只有一个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并且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人心,人欲;道心,天理”(《河南程氏外书》卷二),强调“人只要存一个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十八)。

演变 南宋朱熹继承和发挥二程的天理伦常思想,更加突出天理的伦理政治内涵,认为天理的基本内容就是“三纲五常”,称:“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文公文集·答何叔京》)夏商周三代天理流行,便是王道政治;汉唐人欲横行,便是霸道政治(见《朱文公文集·答陈同甫》)。明代王守仁以“良知”为天理,“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传习录》中)。明清之际王夫之提出,天理与人欲并不对立,天理即在人欲中,“天理充周,原不与人欲相与对垒”(《读四书大全说》卷六)。清代戴震以天理为客观的自然法则,“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孟子字义疏证·理》),并且指责理学家“以理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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