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普鲁士学校法制定

在16世纪时,初等学校是教会的附属机构,儿童入学被看做是对教会尽义务。到18世纪中期,初等学校的管理权由教会转移到政府手中,受教育已属于公民的义务范畴。强迫就学原则早在16世纪下半叶已经存在。如1642年,哥达的埃纳斯特公爵颁布了著名的《学校规程》,把儿童入学年龄提早至5岁,它没有规定强迫教育的年限,而是强调要学生学完所应学的全部知识,并经当局审查合格,方得离校。到18世纪,所有普鲁士地区纷纷仿照埃纳斯特公爵的先例颁布了类似的学校规章。1763年,腓特烈·威廉二世颁布了重要的学校教育法令《普通学校规章》,它被视为普鲁士学校的一个总的法令。该《规章》规定父母必须把5~13或14岁的儿童送入学校。学校上课时间为上午8~11点,下午1~4点。这个规章的特点是详细规定了学校各项经费的来源与使用。例如,儿童缺席的罚款应作为学校的基金;学校和教师宿舍的维修由教区负责;教师工资由学校收取学费支付。凡入启蒙班的学生每星期交费3/4便士,入读书班交费1便士,入读写班交费3个半便士;夏季收费为原定数额的2/3。遇有特殊需要款时,则由教会捐款,或由教区基金支付。但法令的实现与否,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当时德国并不具备实现这些法令的条件,原因在于,这一《规章》连同一些公国义务教育法令的公布并不表明国家对人民教育问题的真正关心;相反,法令的公布,却反映了统治者想要及早教化国民的急切心情。

上一篇:格廷根大学的创办下一篇:巴泽多发表《通过学校培养博爱的设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