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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颁布《1961年大学法案》

新西兰大学根据伦敦大学条例成立于1870年,是联邦考试和学位授予的实体。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时期,它对各学院没有帮助,反而起了阻碍作用。在50年代,这些学院不仅完全对教学负责,而且对考试负责,但学位仍然由新西兰大学颁发。因为各个学院在研究领域、教学的兴趣和课程方面相距越来越远,它们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1958年,各学院都以各自的名字更名为大学,但它们仍在新西兰大学的保护伞下。1959年,政府任命了一个三人委员会对大学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它的综合建议中提出优先考虑行政改组的需要。它主张每个分校“应授予自由独立大学的地位、特权、权力、责任和义务”,它们只受大学拨款委员会的监督。

之后,政府迅速颁布了《1961年大学法案》。根据《1961年大学法案》,政府解散了新西兰大学,把它的部分功能,包括学位的授予权,交给各独立大学。1961年议会年会期间,根据各自的“通过教学和研究促进知识的传播、继承和发展”的议案,各独立大学正式成立。《1961年大学法案》的第一部分规定,设立大学拨款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在与教育大臣、新西兰大学副校长协商之后由总督任命。第二部分规定,设立大学入学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大学入学标准的管理,并通过制定大学入学考试大纲直接影响中学的教育。该法案还提出,设立副校长协会,以考虑大学有关的任何事务,向大学拨款委员会报告或提出建议,如果认为合适也可以向各大学提出建议。它的职责与先前的新西兰大学副校长和评议会的职责相似。自从1961年,新西兰的大学体系在这一法律的框架内获得了迅速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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