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历史 古代壮族“都老制”内容是怎样的
都老制,亦称村老制或寨老制。它是壮族先民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后,祖祖辈辈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还较完整地保存下来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首先由壮族村寨的民众民主选举产生“都老”,再由“都老”行使自己的职权,维护壮族村寨的秩序和村民的权益的一种村寨制度。“都老”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上了年纪的男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肯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众基础等等。如果丧失了这些条件,随时都可以被撤换,如果能够保持这些条件,也可以终身任此职务。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
“都老”具有召开长老会议和村民会议来制定村规民约的职责,以利于安定社会秩序,进行生产、举办公益事业和维护公众利益等等。“都老”首先召开长老会议拟定村规民约草案,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作补充修改,再表决通过。最后由“都老”贴榜公布,使家喻户晓,并督促大家遵守。
2、维护村中社会秩序
都老必须负起督促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维护村中社会秩序的责任。村民中谁违犯了村规民约或做了伤风败俗之事,诸如强奸、通奸、调戏妇女、不赡养父母、不教养孩子、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偷鸡摸狗、偷牛盗马、乱造是非、毁坏他人名誉、争吵打架、争执财产、盗伐公有和私有林木、放任禽畜践踏庄稼等”都由“都老”从中调解或裁决。若事情较为复杂、问题较大,“都老”解决不了的,必需召开长老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研究讨论,作出裁决。
3,掌握全村公共财产
村中的公共财产,如荒地、牧场、坟场、河流、水源等不动产和山林、蒸尝田、租谷、罚款等收入,都由“都老”总管、保护、收存、发放、开支使用,他是全村集体财产的总管。‘
4、掌执集体祭祀大权
壮族居民,信仰多神教,崇敬祖先,又信鬼神。“都老”秉承群众的意旨,对祭祀、上坟、拜土地公等事,作出安排。例如;何时进行祭祖、上坟、经费如何开支等事宜,都由“都老”提议,经长老会议通过以后,叫大家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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