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杂婚
在南斯拉夫,异族通婚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不论城市、乡村,凡是居住有不同民族的地方,都存在着异族通婚的情况。而且杂婚现象日益增多,从五十年代占全部婚姻的百分之九左右,上升到七十年代的百分之十三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仍在继续增长。
由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内的民族分布情况不同,各地杂婚比例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比例高些,有些地方低些。在多数情况下,杂婚最多的是非本地民族的人散居的那些地区,如塞尔维亚本土。
民族杂婚的主要原因是民族散居和民族杂居。另外这种杂婚现象与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及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还有人民的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关。
目前在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南斯拉夫的大多数居民把杂婚看作正常现象。因此,杂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信教者(多为伊斯兰教徒的穆斯林族)外,其余南斯拉夫各民族,包括黑山族、克罗地亚族、斯洛文尼亚族、马其顿族和塞尔维亚族的杂婚率都比较高。因多属斯拉夫人,文化习俗相近,所以家庭多能保持稳固。
杂婚带来了不同民族父母所生子女的民族属性问题。对此,官方没有硬性规定,一般在子女成年前由其父母来决定。在确定子女的民族属性时,他们常常考虑哪个民族的人口在该地区占多数,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是属于这个多民族的话,那么往往就把子女算为孩民族。这就逐渐形成民族的自然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