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于1935年通过。该法令规定,从事州际贸易的载货汽车受州际贸易委员会管辖。州际贸易委员会有权确定合理的运费价格,规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协调运货汽车与其他运输工具的业务活动。该法禁止载货汽车给货主回扣,禁止载货汽车在运费和运货地点方面及对不同的货主实行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