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试图把考绩制应用到公职的任命中。19世纪30年代第一次提出文官制度改革的公开要求,这是对杰克逊总统执政时期的政党分赃制的反应。1853年,国会建立了一套考核制度,但总的来说并不成功。1871年,总统被授权建立一套以功绩和胜任职责为基础的任命公职人员的总体制。该体制的失败导致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第一次规定了全国人才考核制的综合性计划。1903年,T·罗斯福总统制定的文职人员规章和命令对该法作了补允。从那以后,许多修正案和总统行政命令又增加了应考核职务的数量,取消了恩赐任命,扩大了彭德尔顿法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文官制度改革是1883年纽约州制定文职人员法以后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马萨诸塞(1884年)、威斯康星和伊利诺斯(1905年)、科罗拉多(1907)、新泽西(1908年)、俄亥俄(1912年)以及加利福尼亚和康涅狄格(1913年)等州均以立法或宪法条文的形式建立了文职官员规章。后来,又有其他6个州实施了这类方案。在此时期内,大约有500个城市建立了类似的考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