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公共合同法。国会于1936年通过。该法由劳工部工资、工时和公共合同局实施。该法规定凡与政府签订合同的企业对同类工作不得支付少于社会上通常的最低工资,必须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必须保证工作环境无危险,不损害健康,不得雇佣不满18岁的工人和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