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人退休法
指向铁路工人发放年金的联邦法案。向铁路工人发放退休金,由铁路退休金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3人组成。退休金所需费用的三分之二由铁路公司承担,其余部分由铁路工人承担。这一法案遭到铁路公司的反对,因为它们所承担的费用很大。1935年3月,该法被宣布违宪,但8月又通过两项新的法案,规定征收特别税作为退休金的来源。该法又受到铁路公司的反对。为了制定令人满意的退休计划,人们又作了不少努力。1937年3月,在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反对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一项铁路工人退休法。1951年对该法作了修订,规定年金和养老金增加15%,残疾人的福利金增加33.3%,配偶的救济金提高到铁路工人退休金的50%。这就保证了铁路工人的退休金不低于社会保险救济金。1964年,铁路退休委员会收支款项达6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