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信托法
1940年8月22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作为对“证券交易法”的修正法案。该法规定,投资顾问人员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不得声称拥有自己并不真正拥有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必须在该委员会注册,非为股东的利益不得购买证券,不得使用不正当的财会制度。投资信托公司如附属于银行、经纪人事务所或投资顾问公司,其董事的数量受限制。通过该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公司股东的利益。该法亦称瓦格纳—利法。
1940年8月22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作为对“证券交易法”的修正法案。该法规定,投资顾问人员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不得声称拥有自己并不真正拥有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必须在该委员会注册,非为股东的利益不得购买证券,不得使用不正当的财会制度。投资信托公司如附属于银行、经纪人事务所或投资顾问公司,其董事的数量受限制。通过该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公司股东的利益。该法亦称瓦格纳—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