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6年7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死刑本身不是一种残酷与非常之刑。在某些案件中,死刑是一种宪法可以接受的惩罚形式。这一裁决推翻了最高法院在1972年所作的一项裁决。根据1972年的裁决,死刑违反宪法第八条修正案禁止残酷与非常之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