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夫脱—哈特利法
亦称劳资关系法。国会推翻杜鲁门总统的否决于1947年6月23日通过本法案。该法案的第一条就是原来的全国劳资关系法。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委员由3人增加到5入。并建立一个总评议机构。负责对控告予以最终裁决。该法案宣布只雇佣工会会员的工厂、优先雇佣工会会员的工厂和设立工会会员待聘室的工厂为非法。是否保留工会工厂制需经多数雇员投票表决。1951年10月22日对本法进行了修正。规定雇主和工会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征求全体雇员的意见。该法允许雇主向工会表明自己的意见。但不允许雇主向雇员进行报复和采取强硬措施;禁止进行属于司法管理范围内的罢工和间接联合抵制;如工人提出书面要求,可以对会费进行核查;禁止雇主向工会提供赞助或为工会提供福利基金。除非这种资助根据书面计划由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共同平等管理。雇主如不愿意,无须与工头工会或监工工会谈判。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有权对非法联合抵制行动临时予以阻止。并对属于司法范围内的罢工提出控诉。有权发布五月禁令。工会和雇主都不得向雇员施加压力。也不得相互施加压力。工会拒绝谈判是不正当劳工行为。如果某一工会要求予以承认,雇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查明这一工会是否合法。如果工会破坏协定,或采取非法的联合抵制行动,或进行属于司法范围内的罢工,雇主有权向地区法院控告工会,如果将要进行的或已经开始的罢工会威胁国民的健康和安全,美国司法部长有权发布禁止罢工的80天禁令。该法禁止工会为政治运动捐款,并要求工会领导人向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行宣誓,保证自己不是共产党人,否则将不会得到该委员会的支持。1950年5月8日最高法院批准了非共产党人宣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