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州议会设立。市政府完全附属于州,自己不享有主权。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地方自治原则的发展,市政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是,州宪法对地方宪章有权修订或废除。市政府的三种主要形式是:市长——市政会议制、市政委员会制和市经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