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市政区域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先后有过教区、区、镇、村、县和市等形式。根据美国宪法,市为不享有主权的实体,其权力完全由州授予。市可以自治也可以不自治。自治市由州特许状在纯属地方权力的范围内规定其自治程度。非自治市一般由州议会通过市政府来控制。各市政府形式不一,一般包括一个立法机构,如市政参议会,或监督委员会,或市政委员会。如果设有行政长官,则一般为市长,但县通常不设这一职位。其他市政部门和人员有法院、警察、行政司法长官、文职官员和司法官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