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
根据全国劳资关系法建立的一个三人行政机构。1947年,塔夫脱—哈特利法将其成员增加为5人。该委员会有权实施上述两项法案。具有准司法权。这些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召开意见听取会,传唤证人和索取证据,作出裁决和发布最后命令。该委员会有权要求美国上诉法院强制执行其最后命令。该委员会在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发挥其职能作用:防止并纠正不正当劳工行为;召集代表会议,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参加集体谈判的雇员代表。参见全国劳资关系法,不正当劳工行为和塔夫脱—哈特利法。
根据全国劳资关系法建立的一个三人行政机构。1947年,塔夫脱—哈特利法将其成员增加为5人。该委员会有权实施上述两项法案。具有准司法权。这些权力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召开意见听取会,传唤证人和索取证据,作出裁决和发布最后命令。该委员会有权要求美国上诉法院强制执行其最后命令。该委员会在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发挥其职能作用:防止并纠正不正当劳工行为;召集代表会议,听取意见,以便确定参加集体谈判的雇员代表。参见全国劳资关系法,不正当劳工行为和塔夫脱—哈特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