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复兴法第七条第一款
全国工业复兴法的一项著名条款。该条款规定雇员“有组织起来并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该条款还授予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限制公司御用工会,禁止某些不公平的劳工行为。该条款由于无法严格实施,加上措词不够严谨,因此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该条款是确认劳工有进行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第一项法案。因而有其重要性。·1935年,最高法院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包括第七条第一款)无效。
全国工业复兴法的一项著名条款。该条款规定雇员“有组织起来并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该条款还授予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限制公司御用工会,禁止某些不公平的劳工行为。该条款由于无法严格实施,加上措词不够严谨,因此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但该条款是确认劳工有进行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第一项法案。因而有其重要性。·1935年,最高法院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包括第七条第一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