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国会侵犯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增补的宪法修正案中,只有第一条禁止国会和州议会的某些立法,其余九条禁止国会侵犯公民权利。修正案保证的较为重要的权利有言论、出版和宗教信仰自由,陪审团审判,大陪审团公诉,以及禁止残酷与非常之刑,过多之保释金、无理搜查与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