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于1916年通过。该法规定在菲律宾建立文官政府。该法授予1899年4月11日在岛上的居民及其后代以菲律宾公民身分,授予所有21岁以上有文化的男性公民以公民权。该法规定建立一个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经选举产生的两院制议会,以取代菲律宾委员会。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