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奴
17世纪和18世纪大部分时间内殖民地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以做仆役抵偿船费的移民是自愿契约奴。他们自愿出卖劳动力4-7年,以换取船费。合同规定契约奴有获得食品、衣服、住房和医疗的权利。契约期满后,契约奴可得到50英亩土地,一些金钱和一支步枪。非自愿契约是在欧洲被绑架来的儿童和成年人。这些人被卖给船主,而后以契约的形式抵押给种植园主和农民,契约期通常为7年。还有些非自愿契约奴是罪犯。这些人遭到殖民地人的厌恶,被称为“英王陛下的七年过客”。契约奴的待遇在各殖民地不尽相同,多数殖民地都对他们的福利加以规定。契约奴的命运一般很艰难,许多人在得以赎身之前即死去。对独立战争以前契约奴的数量难以作出估计,但人们知道,仅弗吉尼亚一地,从1635年至1705年抵达的契约奴就达12.5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