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军训制
依据法律,将一定年龄的国民征入军队进行短期军事训练的制度。经过训练的人员编入预备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就有人提出普遍军训的建议。1951年6月19日,国会通过了普遍军训和服役法,规定成立五人全国安全与军训委员会,研究对18-19岁的公民进行军训的计划,并向国会提出报告。不久,总统任命了普遍军训委员会的成员。该法案还规定,该委员会必须在被批准后4个月内向国会提交普遍军训计划,但计划须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方能生效。1951年10月28日,该委员会向国会提出了军训计划,建议对身体健康的所有18岁男青年进行6个月强制性军训。该计划预计最初每年仅能训练6万人,但以后每年能训练80万人。受训者在军训结束以后,都将在预备役服役7年半。估计每年将为此花费20亿美元。安娜·罗森堡夫人被任命为负责军训计划的助理国防部长。该计划得在国会制定特别法案后才能实施。1952年3月,包含该委员会建议的一项议案在众议院被否决。参见选征兵役与训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