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价格
一种农产品价格,这种价格使某农产品的单位购买力与1909年7月至1914年7月期间该农产品的单位购买力相等。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旨在提高小麦、玉米、棉花、牛奶和其他农产品的价格,使其与农民购买所需商品的价格之间有较为合理的关系。1909年至1914年期间的价格被确定为标准价,农业部被授权向签署合同而减少其种植面积的农民偿付市场价与平准价之间的差额。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规定执行一项农产品贷款计划:当小麦和棉花的市场价低于平准价52%,玉米价低于平准价75%时,则向参与控制农业生产协议的农民提供贷款;当预测的玉米产量超过预测的市场需求量25%时,则提供贷款所必须的玉米价低于平准价的百分比可降至52%。对于其他农产品的贷款,最小百分比须经农产品信贷公司裁定。贷款数额一定要等于或高于平准价的百分比。执行某农作物固定市场销售额计划的农民可得到高达该农产品平准价90%的平准价款。1952年7月18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规定,1953年和1954年主要农产品的价格继续维持为平准价的90%。至1965年,大部分主要农产品都已包括在各种价格补贴计划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