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法
1923年3月4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目的是设置贷款机构以资助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牲畜。该法令建立了一个由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组成的系统。在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贷款法划分的12个区中,每区设一家银行。这些银行有权向农民贷款,期限自6个月至3年不等。这些银行还可以向销售合作社贷款,贷款数额可达这些合作社拥有的农作物和牲畜价值的75%。中期信贷银行被授权贴现标明为银行,畜牧公司、合作销售公司或农业信贷社贷款的商业票据。银行的资本通过国会拨款和出售短期公债券获得。
1923年3月4日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目的是设置贷款机构以资助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牲畜。该法令建立了一个由12家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组成的系统。在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贷款法划分的12个区中,每区设一家银行。这些银行有权向农民贷款,期限自6个月至3年不等。这些银行还可以向销售合作社贷款,贷款数额可达这些合作社拥有的农作物和牲畜价值的75%。中期信贷银行被授权贴现标明为银行,畜牧公司、合作销售公司或农业信贷社贷款的商业票据。银行的资本通过国会拨款和出售短期公债券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