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署
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建立的一个机构,其法律地位由1933年3月27日的农业信贷法确立。该署隶属农业部,负责监督各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贷银行、生产信贷银行和地区合作社银行的工作。全国划分为12个地区,由上述机构的官员监督。农业信贷署署长被授权援助贷款业务,向合作社贷款协会发放许可证并管理这些协会,提供生产信贷,为农场抵押提供第二次资金,以及重新购买已经取消赎回权的财产。
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建立的一个机构,其法律地位由1933年3月27日的农业信贷法确立。该署隶属农业部,负责监督各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贷银行、生产信贷银行和地区合作社银行的工作。全国划分为12个地区,由上述机构的官员监督。农业信贷署署长被授权援助贷款业务,向合作社贷款协会发放许可证并管理这些协会,提供生产信贷,为农场抵押提供第二次资金,以及重新购买已经取消赎回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