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法
亦称合作社销售法。1929年由国会通过。该法设置一个由8人组成的联邦农业局,有权监督并鼓励自愿销售计划。联邦农业局旨在促进成立合作社,并在必要时建立稳定公司。通过一笔5亿美元的特别周转基金的贷款使这些组织免遭损失。经过两年半的活动,联邦农业局促进了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并向这些合作社会贷款16500万美元。联邦农业局通过新建立的稳定公司大量购进棉花和小麦后,成功地将这些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到国际价格以上。但后来稳定公司放弃了市场,价格也随之降到低于以前的水平,联邦农业局宣告彻底失败。1932年,联邦农业局的下属机构拥有大量的剩余农产品,而这些农产品是按比当时由于世界性萧条而下降的市场价格高得多的价格购进的。1933年该法被废除时,虽已花费5亿美元的拨款,却依然未能稳定农产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