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10 属于: 美国社会历史

美国最高一级的联邦法院,系按照联邦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立,但国会有权决定其规模。1801年,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减为5人,1807年增至7人,1837年增至9人,1863年增至10人。1867年法官数又减至9人,一直保持至今。最高法院的司法权是初审权和上诉裁判权,后者由国会决定。1925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授权最高法院制定上诉裁判权条款。最高法院的初审权仅限于对涉及州、大使、公使或领事为一方的案件或争议的裁决。最高法院成立当初不受尊重,但在19世纪前30年约翰·歇尔任首席法官期间,最高法院的威信和权力日趋突出。在马歇尔领导下,最高法院取得了司法审查权,并一直保留至今。虽然最高法院无执行权,需要通过行政部门执行其裁决,但历届美国总统只有3次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在宪法上并无规定。在最高法院早期历史上,常常有一些缺乏法律知识的政界人士和军人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令人奇怪的是,最高法院历届12名首席法官中,只有后5名具有在任职前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最高法院的裁决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但多数票意见往往是一位法官的意见,他的思想能够左右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只有在死亡、辞职或被弹劾时才被免职。最高法院历史上著名的法官有约翰·马歇尔、约瑟夫·斯托里、罗杰·B·坦尼、萨蒙·P·蔡斯、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路易斯·D·布兰代斯、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本杰明·卡多萨和哈伦·F·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