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1946年根据原子能发展和控制法(亦称麦克马洪法)设置的一个五人机构。委员会是一个文职机构,对可裂变物质、原子弹生产以及生产设备拥有专权。委员会未经国会批准严禁向任何外国政府或个人散发可裂变物质或情报。委员会无权批准使用原子能,除非国会对使用原子能的计划已作90天之久的研究。委员会在工业、医疗和军事方面与大学和企业合作研究,并准许发售某些放射性物质供研究与治疗之用。虽然委员会本身由文官组成,但委员会与武装力量之间有联系。委员会有雇员6800人,1951财政年度开支为90800多万美元。1953财政年度行政预算计划支出50-60亿美元,用于为期3年的原子能设备和生产。1952年4月22日,委员会宣布正与道化学公司和底特律爱迪生公司商谈继续共同资助将原子能用于工业的研究。1965年财政年度,国会批准263700万美元用于建厂、基本设备和管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