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委员会
1936年6月29日根据船运补贴法设立的独立管理机构。该机构取代了美国航运局,但承袭该局的权力、财产和职能,包括通过直接发放补助金来发展商船队,鼓动美国商人使用美国船队从事航运,以及与船运公司合作发展现代化高效船只。该机构的管理权包括规定属于州际贸易范围的最高和最低运价率,但五大湖区域的运输除外;取消歧视性的运价率、货运分类和贸易做法;发放补助金以扶助不景气的航运公司;确定外国和美国的运价。该机构还通过依据船运补贴法成立的海运劳工局来监督劳资关系,并监督在工会与领取政府补助金的资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联邦海事法案的劳工条款的执行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该机构有权批准建造或改造船只,并将船只租赁给私人经营者。1905年5月24日,根据杜鲁门总统第21号改组计划,美国海事委员会宣告解散,其管理权改由联邦海事委员会行使,其行政权则由海运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