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于1910年通过。该法规定对任何从国外或通过州际贸易贩运妇女从事卖淫者处以重罚与徒刑。因国会未经宪法授权,故并未试图用此法来禁止卖淫。国会制定该法的依据是国会有权管理州际贸易。根据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的规定,禁止卖淫属于各州治安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