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达菲—泰丁斯法
国会于1934年通过,亦称非律宾独立法。该法规定菲律宾将在成立共和政府后于1946年获得独立。该法规定在最终实现独立之前,依据行将起草的宪法先在非律宾组织一个政府。宪法于1935起草并为美国总统批准。据此,同年11月菲律宾政府宣誓任职。在共和政府当政期间,美国派遣一名高级专员常驻非律宾,有权否决菲律宾议会的一些法案。共和政府在一名经选举产生的总统的领导下,对多数国内事务享有自治权。该法还规定美国对菲律宾向外国贷款和对外关系方面保留权力,美国出口商品可自由进入菲律宾,而菲律宾向美国出口的商品须受配额限制,并征收累进进口税。1946年7月4日,菲律宾根据此法获得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