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民事侵权行为索赔法
1946年国会改组法的第四部分。该法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对由政府雇员的疏忽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而向美国政府提出的索赔要求作出判决。政府行政机构被授权不经过法院解决1000美元以下的索赔要求。联邦各机构长官必须每年向国会报告根据该法提出的索赔要求。美国政府对地区法院审理的索赔要求,包括费用,负有法律责任。索赔人向地区法院提出诉讼时,政府雇员不受诉讼。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上诉后由上诉法院或美国权利申诉法院审查。对任何索赔要求提出诉讼以后,司法部长有权在征得法院的同意以后对索赔要求进行仲裁、调解或结清。对损失不超过1000美元的索赔时效为一年。该法规定了多项豁免,如邮件丢失或误投,赋税或关税额的误估误征,隔离检疫造成的损失,误捕误禁,口头诽谤、文字诽谤、误述、欺骗或干扰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在国外造成的损失,战时由武装部队造成的损失,或由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