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国会于1914年通过。该法撤销了1903年成立的公司管理局,代之以由总统任命的由5名委员组成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权制止个人、合股企业或公司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收集关于各公司的资料,要求各公司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组织和经营情况的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调查国外贸易和对外贸易的情况、调整和改组被控违反反托拉斯法案的企业。不受该委员会管辖的有铁路、银行等另有专门立法管理的企业。该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可进行调查、发出传票、举行听证会、发布条例和规则、接受证据以及发布停止令。在执行上述命令时,该委员会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偶尔,该委员会也应总统或国会的要求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情况进行专门调查。20世纪30年代,该委员会对公用事业公司就进行过这种调查。该委员会雇佣1100多名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和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