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水力法
国会于1920年通过。依据该法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联邦动力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权向使用通航水道作动力的公民发放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以50年为限。许可证授权持证人建造水电站。许可证也发给团体,以改善联邦经营的电站处的航行条件和通航水道的航行条件。该委员会还规定在州际贸易中发送的电力的价格,也规定在州际贸易中输送和销售的天然气的价格。该委员会还管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公司发行证券的事宜,并补充各州对动力公司管理的不足。
国会于1920年通过。依据该法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联邦动力委员会。该委员会被授权向使用通航水道作动力的公民发放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以50年为限。许可证授权持证人建造水电站。许可证也发给团体,以改善联邦经营的电站处的航行条件和通航水道的航行条件。该委员会还规定在州际贸易中发送的电力的价格,也规定在州际贸易中输送和销售的天然气的价格。该委员会还管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公司发行证券的事宜,并补充各州对动力公司管理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