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塞—迪尔法
亦称1934年铁路劳工法和铁路争端法。1934年由国会通过,作为沃森——帕克法的修正案。该法设立了一个较小的调解委员会,并规定设立一个“全国铁路裁决委员会”,其成员由铁路当局和工会共同选出。该法还规定设立地区委员会或铁路系统委员会。合法的劳工组织将受到此法中某些条款的保护,而这些条款却使公司御用工会难以生存。该法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实行仲裁。该法规定干预劳工组织的活动或迫使劳工参加工会或迫使劳工不参加工会的行为均违法。法案废除了受雇工人不得加入工会的“黄狗”合同。由3人组成的全国调解委员会被授权调查铁路工人代表是否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调解由于签订新协定或改变工人工资、劳动时间及劳动条件等问题而引起的争端,并劝说双方进行仲裁。如果双方不同意仲裁,该委员会有权把争端报告总统,由总统委派调查委员会进行为期30天的调查,在调查期间劳工情况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当事的各方都同意变更。全国铁路仲裁委员会由36人组成,被授权处理由于对契约的不同解释引起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