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罗拉多河协议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内华达、新墨西哥、犹他和怀俄明等7州于1922年达成的一项州际协议,目的是开发科罗拉多河上、下游流域的水力资源。这是美国有关开发州际水系的第一项协议,由国会于1928年在博尔德峡谷工程法中加以批准。这项协议是美国历史上第47项州际协定。亚利桑那州开始时拒绝批准这一协定,因此协定起先只在其他6州生效。协议的条文和联邦的法令批准了多项工程的建设,其中包括博尔德水坝(即胡佛水坝、全美运河,以及帕克水坝、科罗拉多河渡槽,英佩里尔水坝、帕克—基拉水坝、巴特莱特水坝和科罗拉多州内的越山改道工程等。1930年达成一项协议,解决了亚利桑那州水力资源利用的纠纷。从此,亚利桑那州便一直是科罗拉多河协议的成员之一。同本协议有关的各工程的总费用为27500万美元。科罗拉多河协议和哥伦比亚河协议、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一样,都显示出对发展整个地区的工程以提供便宜电力、控制水土流失和洪水等重要性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