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制定,1930年、1933年和1934年修订。根椐此法令,男女在国籍问题上一律平等。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妇女不再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分,但可依稍为容易的条件加入美国国籍。同样,与外国公民结婚的美国妇女,即使其丈夫不符合取得美国国籍的条符,自己仍可保留美国国籍,除非她自愿放弃美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