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权利法案
1944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后进行过修正),规定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为退伍军人提供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参加任何类型训练的退伍军人均可领取额外生活补贴,但学习函授课程的退伍军人除外。退伍军人必须在退伍后4年之内开始学习。此项计划于1956年7月25日结束,但在1945年10月6日至1946年10月5日期间入伍或重新入伍的退伍军人可在1956年7月25日以后的9年内完成训练。根据这一计划,到1952年,约有760万退伍军人,或将近一半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服役的退伍军人已受过教育或训练。1949财政年度,联邦政府为退伍军人的学费、设备、生活用品及用具、生活补贴、建筑设施和其他设施共拨款3058758230美元。该法案的法律名称为“军人重新调整法”。1952年7月16日,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把参加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退伍军人所享受的大部分福利扩大到参加过朝鲜战争的退伍军人。该法案规定向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教育,提供由政府担保的住宅贷款和商业贷款,发放退伍费,以及提供其他福利。1950年6月27日以后荣誉退伍的军人,只要服役时间不少于90天,即可享受上述待遇。据估计,根据新计划,每年将有60-70万退伍军人进入学校学习。为了避免某些单位非法获得拨款,政府付给退伍军人的学习费用直接交给本人,而不交给学校。该法规定,对退伍军人实行免费教育,每月付给接受全日训练的退伍军人110-160美元津贴,付给在职或在农场训练的退伍军人95-130美元津贴,非职业性训练不得领取津贴;向退伍军人提供家庭住宅、农业与商业经营贷款担保;发放失业赔偿金(每周26美元,发放26周);发给服役不足60天的退伍军人100美元退伍费,发给服役超过60天的退伍军人300美元退伍费,服役时间包括在海外和在阿拉斯加服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