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本位
以黄金为基础的货币制度。1792年货币法建立了复本位制。根据复本位制,美元的价值为24.75谷黄金,或371.25谷纯银,黄金和白银的比价为1比15。1834年,这种比价改为1比15.98,美元的价值降为23.22谷纯金。原来的货币法对白银估价过高,而现在对黄金估价过高,因此黄金以流通中消失。在上述两项货币法中,金银两种金属均属合法货币。内战期间,直至18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的货币以贬值的纸币为基础。这是1861年12月30日批准使用不兑换纸币,即绿背纸币,以及1873年2月12日停用白银作货币本位法两方面的结果,根据停用白银作货币本位法,只有黄金继续作为合法货币,也只有黄金作为流通货币价值的单位。1879年1月1日恢复硬币支付以后,所有货币均与黄金挂钩。1878年通过的布兰德—艾利森法和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白银购买法使货币又恢复复本位制。根据这两项法律,美元含银量为412.5谷白银。根据1900年金本位法,货币又回复金本位制。1933年4月19日的总统行政命令禁止黄金出口,并在全国取销金本位制。1933年6月25日取销黄金本位两院共同决议,取销了公债和私债中的黄金条款,改用法定货币偿还债务,在这以前,即1933年3月10日,黄金出口被禁止,。除非得到财政部特许;1933年4月5日,囤积黄金和金库亦被禁止。最后,总统根据1934年1月30日黄金储备法的授权,把美元的价值定为59.06美分,置全国于所谓控制下的条金本位基础之上。1934年6月19日白银购买法规定在国家储备的白银和黄金的比例分别达到25%和75%以前可以购买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