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第一童工法。国会于1916年通过,系管理童工事务的第一个法案。该法禁止在州际贸易中装运下述厂矿的产品:雇有14岁以下儿童的工厂、作坊或罐头食品厂,雇有16岁以下儿童的矿山。雇有16岁以下儿童在晚间工作或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任何工矿。两年以后,在哈默诉达金哈特案中,该法被宣布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