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条例
亦称贸易条例。系17世纪英国议会受重商主义的影响而通过的一系列法令。1651年的法令规定所有由亚洲、非洲和美洲输入英国的货物均须由英国船只运输,并配备英国船员,从欧洲输入英国的货物须用上述船只或货物生产国的船只运输。1660年的法令规定进出英国的货物必须使用英国或英国殖民地建造、为英国人所有并配有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该法令还规定烟草、染料、靛蓝、羊毛、姜、糖和棉花等“列举商品”只能从英国港口出口到殖民地。非“列举商品”(主要为鱼、粮食、朗姆酒等)出口地点不限。1663年的法令规定议会对所有进入殖民地的欧洲货物课以重税,除非这些货物通过英国转运,并由英国或殖民地建造的配备英国船员的船只运输。1696年的法令规定殖民地总督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英王批准,并授权建立由英国掌管的海关和海事法庭。制定航海条例的目的在于增强英国商船的力量,保证英国商人获得运输利润,垄断对殖民地货物进口的支配权,消除殖民地与英国制造业的竞争,防止英属殖民地向英国在欧洲的对手提供商品。